某市居民张某家中有一瓷罐,系张某的祖父留下。邱某通过他人得知张某家有一清朝瓷罐,遂上门索购。张某不知该瓷罐真实价值,邱某用2万5千元买下。随后,邱某将该瓷罐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21万元。张某在3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邱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邱某,要求邱某退回瓷罐。邱某以买卖瓷罐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张某的请求。经人指点,张某到邱某所在地人民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邱某返还该瓷罐。
试分析:(1)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1)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邱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张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张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张某有权请求邱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瓷罐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邱某将瓷罐退还给张某,张某将收到的瓷罐款退还给邱某。若邱某愿意支付与该瓷罐价值相当的价款,张某也同意接受,张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邱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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