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持续发展,信息、物流的高速传递,道路交通事故也是频频的发生,事故车物损失的纠纷的产生也是必不可少的。为及时、准确评估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法人、公民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的程序有以下几点。
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处理时的鉴定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失需要估价鉴定的,原则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当地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进行估价鉴定。必要时,也可委托其他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估价鉴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估价鉴定时,由委托单位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委托书》。估价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车辆单位、车辆型号、牌照号码、发动机号、底盘号、受损部位和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事故发生地及时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后,应在3日内向委托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财产估价鉴定清单》,情况复杂的经委托部门同意,可延长2日。事故当事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后3日内向处理该起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估价鉴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重新委托原估价机构或其他估价机构重新估价鉴定一次,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重新估价鉴定结论书》。如事故当事方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申请,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复核估价鉴定结论书》。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复核估价鉴定结论书》为最终结论。事故当事方对最终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省级公安厅、计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公安厅、省计委成立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裁定委员会实施最终裁定。
承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的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必须具有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证机构资质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具有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证书》。车损估价鉴定人员应事实求是,廉洁奉公。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的,一经查实,发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估价鉴定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㈠是本案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车物损失公正估价的。
二、     法院诉讼阶段的鉴定。
在法院诉讼阶段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失需要估价鉴定的,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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