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5/31 18:52:13 作者:李朝阳 浏览量:239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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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某的宅基地位于灵宝市电业局的10KV偏李线供电线路的正下方。2007年12月份,王少某在其平房上加盖二层。加盖后,最低一根高压电线与房顶处于几乎相同的高度。为了安全期间,王少某用一根塑料管将高压线支起,支起后,高压线距房顶不足1米。灵宝市电业局得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只是要求王少某在其未整改之前,加强看护。2008年3月23日中午11时许,王某儿子在王少某房顶,被高压电线击中,当场死亡。2008年3月25日,灵宝市电业局方才整改,将电路改线。
事发后,灵宝市电业局和王少某分别向王某支付了5000元,其他赔偿问题,各方协商不成。王某遂委托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李朝阳律师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灵宝市电业局和王少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3060.2元。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08)灵民一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王某的经济损失合计87892元,灵宝市电业局承担40%,计35156.8元;王少某赔偿损失10%,计8789.2元。
王某不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电业局承担40%的责任,王少某承担10%的责任,明显偏低,并且对精神抚慰金没有认定,从而提起了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8)三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原判;二、灵宝市电业局支付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王某仍不服,认为这两份判决责任确定错误,证据不足;且对经济损失的范围和标准的认定不符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朝阳律师又代理当事人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一二审判决确有错误,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此案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后,认定王少某应当承担的责任为40%,并且也应承担精神抚慰金15000元,遂于2011年12月份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一二审判决中灵宝市电业局承担责任部分,并改判王少某承担40%,计35156.8元,并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15000元。
通过代理人的努力,惨案发生四年后,经过艰难的诉讼历程,委托人的诉讼请求终于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