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以出卖或非法占有文物藏品为目的,私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这里的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这里的古文化遗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发展中由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等。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刑事责任形式是故意。故意是指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进行盗掘的主观心理状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人流、物流、信息流运行加速,文物倒卖、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愈演愈烈。为有效抑制各类文物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必须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立法精神该罪是于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构成犯罪的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盗掘古墓葬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盗掘行为,就可认定既遂,立法规定成立该罪并不以实际盗得文物为构成要件,仅要求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即可。
这是因为,刑法设置该罪旨在保护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的古墓葬及其内部文物,但以目前的科技水平,对多数文物最好的保护方法仍是埋藏在地下,一旦挖掘出土;就可能对其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或毁坏,甚至迫使国家不得不对其进行抢救性的挖掘,其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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