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投保的交强险过期没有续保,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个法院对此认识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迥异,引起了很多不必要的诉累。笔者日前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子就是如此,好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对此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意见,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具体的案情是这样的。
2009613,李某驾驶借用周某没有交强险仅有商业三责险的长城牌越野车,在河南省某县310国道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李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后张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中国人保财险某分公司连同越野车的车主周某和司机李某方一并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多元。某县法院审理认为,因保险公司为该车设定了最高限额为十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赔偿四万九千多元,驳回张某对周某、李某的诉讼请求。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裁定撤销原判由某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予以再审。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判没有划分责任不当,张某应自担30%的责任,遂改判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张某三万四千多元、李某、周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将自己已经超过交强险保险期限的车辆交由李某驾驶存在过错,李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李某应当对张某的各项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周某依法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已经过期,周某未及时履行法定的强制投保义务,导致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不能在交强险限额内及时得到赔偿,李某和周某对张某的相应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损失,因事故车辆投保有商业三责险,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张某二万一千多元;李某和周某连带赔偿张某一万八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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