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代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方当事人于201031日向某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查后以超过仲裁期限为由当场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付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于2010816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某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对案件实体作出了判决。当事人不服提起了上诉,委托笔者代理。对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的起诉期限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欲对此问题予以探讨与大家商榷。
对于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问题。主要有以下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为前提。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裁决的一种形式。当事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如其起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法院主管的普通民事纠纷,则法院处理该案件无须以该纠纷经过劳动仲裁为前提,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处理当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也不影响法院处理该纠纷,此时,当事人如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起诉事项属于劳动争议,则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对其劳动争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15日,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同于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是仲裁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的理由,通常为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法定的时效或者申请不属于仲裁委的受案范围等,裁决书则是经仲裁庭审理后对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裁判和决定。仲裁裁决书是对劳动争议的实体处理,“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某种事由作出的,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后作出的程序性处理。因此,不予受理通知书属于程序性审查结论,而裁决书则是实体性审查结论,二者不能等同。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规定具体期限,在法律未对因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到法院起诉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以超出仲裁裁决的诉讼时效15天为由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对一般劳动纠纷,我国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即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法院对原告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对劳动者的争议进行实质处理,但为了促使原告的争议得到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31号]将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视为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质处理方式之一,该纪要具体规定如下: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原告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目前在我国,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之一,也就是说,“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裁决的一种。因此,原告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此时原告起诉期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关于不服仲裁裁决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该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为前提,如果原告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异议,则在该通知书经过一定期限而生效;与此对应,因该案件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处理,法院也无权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如果原告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则应在该通知书生效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院受理审查。而“不予受理通知书”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结果形式之一,其生效期限为15天。因此,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则“不予受理通知书”在该时效期限内其效力将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也不符合仲裁处理结果生效的时限规定。
. 20085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仲裁、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一个整体,并不应割裂开来看待。一旦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其已启动了权利初始救济程序,应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原告之所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因为其对仲裁处理结果不服,并非针对其与被原告之间的纠纷寻求初始救济。此时,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再适用民事诉讼法两年时效的规定,则一项劳动争议同时适用了两个不同时效规定,有违法理。
    综上所述,原告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以其争议性质为重点:如果其起诉事项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则应在15天内提起诉讼;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将对该劳动争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如果原告起诉的事项本身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法院主管的普通民事纠纷,则应该在诉讼时效内的任何时间提起诉讼,其合法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对方当事人于201031向某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审查后以超过仲裁期限为由当场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付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于2010816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5日起诉期限,且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因此对方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法院对此案予以受理且对案件实体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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