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赵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苗某、朱某某诉其继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请法院对抚恤金依法进行分割。
被告赵某和苗某某于2000年结婚,苗某某于2010年9月份因病死亡,苗某某死亡后,其所在单位某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向其家属发放抚恤金2556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和原告作为苗某某的近亲属都享有获得抚恤金的权利,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分割。
二、请法院对住房公积金依法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苗某某生前取得住房公积金32283.8元,这是在苗某某和赵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请法院依法对住房公积金32283.8元进行分割。
三、本案诉争的房子属于被告个人所有,原告无权要求进行分割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赵某所在单位中国银行某某市分行1998年进行集资建房,被告购买了一套位于某某区分某某西某街坊1号楼西单元一楼西户的房屋,共花费了8万多元,买房的费用都是被告自己付的,而且房产证上也显示房屋的所有人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诉争的房子属于被告个人所有,原告无权要求进行分割。
四、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存款5万元、基金5万元已经不存在,无法进行分割。原告的父亲苗某某生病期间的治疗费用花销很大,家里的存款已经用于给苗某某治病,已不存在,无法进行分;5万元基金也确实不存在,无法进行分割。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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