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争议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方面,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在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方式上,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土地使用权纠纷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如果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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