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史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张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孩子由原告抚养对其成长更有利。
1、原告经营着一家饭店,收入稳定,个人能力和经济状况比被告优越,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可以为孩子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
2、双方的孩子是男孩,现在已经快十岁,从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来说,由原告进行抚养对其成长更有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有正当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告侵犯原告的探望权,对孩子的成长明显不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不仅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虽然原告和被告已经离婚,但是原告仍享有对孩子的抚养权和教育权,但是被告没有正当理由经常拒绝原告探望孩子,这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孩子合法权利的侵犯,对孩子的成长明显不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恳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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