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6/30 15:47:51 作者:何敏芬 来源:本站 浏览量:314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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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史xx,男,19xx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122419xxxx,住三门峡市xx路,系被答辩人之父,。
被答辩人:史x,男,20xx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xx小区xx楼x单元x号,系答辩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xx,女, 19xx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系被答辩人之母。
答辩人史xx因被答辩人史x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1、答辩人从未拒付被答辩人的抚养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张xx,于2007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答辩人每月支付被答辩人抚养费300元。自离婚之后,答辩人按时支付了2008年和2009年的抚养费,但是当答辩人于2010年12月底向被答辩人支付2010年的抚养费时,被答辩人之母张xx拒绝接受抚养费,其理由是认为抚养费太低,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的抚养费,按照双方当时的约定在每年的年底一次性支付,现在还没有到支付的时间,因此答辩人从未拒付被答辩人的抚养费。
2、答辩人支付的每月300元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称从2009年元月至今答辩人从未付给被答辩人分文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从其父亲与母亲离婚之日起都是由其母亲一人支付的,答辩人从未支付过,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离婚之日起,答辩人都按时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答辩人每月支付给被答辩人的300元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在内。
3、答辩人支付的每月300元抚养费可以维持被答辩人的基本生活。被答辩人现在上小学二年级,每年所需的教育费并不是很多,孩子平时的身体也挺健康的,因此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可以维持被答辩人的基本生活。
4、答辩人从未与被答辩人之母张xx协商过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600元。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称2008年被答辩人之母张xx与答辩人协商将抚养费由每月的300元增加至600元,而且答辩人也已经实际履行,对于这种说法答辩人并不认可。答辩人从未与被答辩人之母张xx协商过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600元,而且已经履行的抚养费都是按照每月300元来支付,从没有按照每月600元来支付。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于法无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答辩人虽然经营这一家饭店,但规模并不大,客人多的时候,收入能多一点,客人少的时候,收入就少,每个月的收入并不固定。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人应支付被答辩人的抚养费数额,应根据答辩人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被答辩人主张的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超出了答辩人的负担能力,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被答辩人的生活需要,在答辩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判决抚养费的数额。
此 致
湖滨区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史xx
20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