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迎春——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
发布时间:2011/6/30 17:52:38 作者:杨迎春 来源:本站 浏览量:358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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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在互联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案例,觉得特有意思。案情大约是:两年前,某村七位村民因对政府征用其土地给付的补偿款不满,以上访向政府施压,迫使政府同意多给付其六十余万元。事后政府报案,七位村民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几经周折后被该县检察院认定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大家都知道,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的本质是犯罪分子以威胁、要挟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极度恐惧之中而被迫交付财物。此处被害人之恐惧心理,必须具有确定性和急迫性,即被害人在面对威胁之时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只有破财才能免灾。
政府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天生具有强势地位,其不是自然人,当然不存在陷入极度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的行为。至于最近有多位官员,自喻是弱势群体,大家都知道那是矫情,是一个伪命题。而且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政府机关必须接受公民的批评和监督。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群众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利采取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当然包括采取上访的手段。至于政府机构也用不着害怕,只要征地程序合法合规,就不怕群众的监督。但是如征地不合法,为此多支付群众的征地款也是理所当然,毕竟政府违规在先,这是双方达成的合意,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何况到底是否多支付了,不能以鉴定机构的意见或者其他群众所领的钱款为准。在此政府机关和群众是平等的,应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由此可见,政府是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的。
但是作为广大的网民应当感谢我国的司法机构,其多次能从现行的法律中找出为政府进行秋后算账的依据。2008年至2009年间,在河北沧州,至少有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而被认定敲诈勒索罪而获刑;2010年山西农民马继文也因上访而被判敲诈勒索罪获刑3年。
面对全国各地如此众多荒谬的政府作为被害人的敲诈勒索案件,使上访公民白白遭受牢狱之灾。这是中国司法实践莫大的耻辱,应切实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