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渎职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说本罪为身份犯,即只有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除外。所谓特定身份,在本类罪中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国家机关中的管理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刑法把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排斥在本罪的主体之外。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具体来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的公职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
2.渎职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33个罪名中,有24个罪名只能由故意构成,有9个罪名只能由过失构成。
二、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国家机关的活动,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执引国家职能,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活动。这种活动除了具有合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客观公正性,故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实际上是指合法,客观公正地执行国家机关职能的活动,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的,所以,人民群众信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公正地从事职务活动。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犯的渎职罪,即从内部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在我国,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领导机关,这些机关的正常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渎职犯罪行为会分割了国家机关正常运转,从而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妨碍国家的基本职能,而且在实践中也往往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公共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削弱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紧密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还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
三、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实施的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的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
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职务上的便利,通常是指行为人自己主管、保管、经管的财物或者某项工作的权限,渎职犯罪行为是客观上的表现形式,多数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如徇私舞弊,即出于私情私利而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即超越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等都是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根据刑法规定,这些利行为通常只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但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破坏,使公众对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的侵犯,往往表现为无形结果,这就需要进行客观,全面地判断与评价。
与刑法分则其他各章犯罪相比,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是比较严重的,依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各个国家机关所担负的具体职能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职能而建立的。所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人民公仆。理应恪尽职守,履行职责,而渎职犯罪却恰恰漠视、亵渎了这一职责,它侵蚀了我们国家的肌体,妨碍了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多数情况下此类犯罪行为还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纯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职能的正常运转,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必须团结起来同渎职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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