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一被纠正,案件办理中的弊端被揭露出来,往往令我们瞠目结舌,于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向受冤者道歉、赔偿,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旦过去,好像什么都没有了,但真的是这样吗?
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首先,我们的历史文化环境适合错案的发生。从古到今,我们都希望执掌刑事的官员能够及时铲除邪恶,伸张正义,包公是我们倍加推崇的古代官员,至今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众仍在希望现代包公的出现。包公的审案方式也是我们这个民族所能接受的审案方式,电视中,包公遇到坏人抵赖罪行,边大喝:“大刑伺候!”真是大快人心!但冤案也往往就在这个时候诞生了。重视群体利益,忽视个体利益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牺牲个体利益,维护群体利益也就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了。我们的民众,我们的社会,你们能够在司法机关办案时,尤其是办理重大刑事案件时心平气和,客观公正的对待司法机关吗?能够在律师辩护的时候,认为律师是在履行职责而非帮助坏人吗?
其次,我们的制度存在不足。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我们的公检法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在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这种配合尤其默契,如果有分歧,政法委还会出来协调,把本来就不充分的制约予以消除。重大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命案必破,来自于内部上层的压力是巨大的,我们的司法人员能以依法办案来抵制吗?我们的国家机关在遇到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心平气和,客观公正地对待吗?我们的国家机关能够在律师辩护的时候,认为律师是在履行职责而非帮助坏人吗?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人,我们的司法人员能够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而不被任何压力所屈服吗?能够在律师辩护的时候,认为律师是在履行职责,是在维护法律而非设置障碍吗?
错案受冤者是牺牲品!被追究的办错案的司法人员也极可能是牺牲品!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律师随时都可能成为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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