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办理了一个因房屋买卖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原因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办理房产过户,但由于该房产涉及出让土地的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过户而发生纠纷,买受方认为出卖方不尽协助义务而违约,出卖方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究竟合同法中的协助义务是怎么样的呢?
合同法中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为对方履行义务提供便利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协助义务是合同法中规定的附随义务的一种。在合同法中规定的附随义务主要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依合同法九十二条之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就是本着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依公平诚信来判断附随义务在具体事实中的形态。
        我国合同法采取以严格责任作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关于违反附随义务归责原则,合同法的许多明文规定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个例外。例如,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即债务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合同义务人未履行协助义务而使权利人未实现履行利益或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的损失时称为加害给付。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用义务不履行为理由就产生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但这种责任又不完全同于违约责任。它不同于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实行的而是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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