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工伤案件因超过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申请认定工伤期限,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劳动者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工伤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不予受理的问题。面对这一问题,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在这里想论述的是工伤没有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只要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应当依法受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之规定,工伤纠纷显然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该类案于法有据。其此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劳动行政部门没有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受理工伤案件的规定,从劳动法倾斜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判断是否应当受理标准应当是是否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部分用人单位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所有应享受的工伤保险费用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其并不积极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法律虽然规定了劳动者或者家属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一年内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劳动者及其家属维权意识的低下,在用人单位积极支付医疗费和工资的情况下,勇于同用人单位决裂积极维权的毕竟只占极少一部分,大部分都是积极协助用人单位治疗,而不会主动申请认定工伤。而且法律规定的一年的申请时限,只是说明超过了一年后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不是否认了工伤案件的性质,更不是剥夺了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工伤没经劳动部门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后,只是举证证明自己是工伤的责任应当由劳动者自己承担罢了。这还不包括还有相当一部分工伤是用人单位认可的。所以从应当尽可能扩大对劳动者的受案范围,拓宽对劳动者的救济渠道,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角度,即使未经工伤认定,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以及时救助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受理涉工伤劳动争议。故工伤没有经劳动部门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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