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12/11 15:44:11 作者:李鹏杰律师 浏览量:72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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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能够最大限度预防案件执行风险的措施,
民诉法104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如何申请
需要材料: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保全申请书、诉状、证据材料、证据目录、保单保函、情况紧急说明
哪些情况属于情况紧急:
(一)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二)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
(三)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四)丧失商业信誉;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保全财产范围:人民法院准许诉前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相当,不得明显超标的、超范围保全。
法院多久作出财产保全: 申请人线下提交的诉前保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人补正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可能影响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时起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