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约定
发布时间:2024/12/11 15:22:14 作者:彭拓 实习律师 浏览量:79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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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是违反合同可以采用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只适用于当事人有违约金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违反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违约金的标的物通常是金钱,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依据产生的根据,可以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的情形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只要当事人一方发生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况,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的规定,可以认为是法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可能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可以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约定违约金的目的,违约金可以区分为赔偿性的违约金、惩罚性的违约金和责任限制性违约金。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一方面是为了事先确定违约后的赔偿数额,以降低法定损失的举证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为了向对方施加履约压力、督促对方守约而约定高额的违约金,还可能是为了避免责任过重而约定低额的违约金。当事人的这些意图可能兼而有之,因此,不同性质的违约金可能在功能上有交叉和重合。在赔偿性的违约金和惩罚性的违约金之间,首先是取决于当事人的目的,一般而言,如果约定了明 显高额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不排斥继续履行或者法定的赔偿损失,则可以认定为惩罚性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金至少部分具有惩罚性的功能。本条规定的违约金以赔偿性的违约金为原则,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赔偿性的违约金。
本条第2款对于约定的违约金确立了司法酌情增减规则。
司法酌情增减适用的前提是:(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处的损失应当按照前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予以认定,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2)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适用本款规定的时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数额,但并非应当。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需增减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后也可能会出现与造成的损失不相匹配的情形,此时可以参照适用本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酌情调整。 本条第3款是关于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对此不应反面解释认为,如果债权人先主张继续履行或先行受领了继续履行,即不得请求迟延履行违约金或者视为放弃迟延履行违约金。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迟延后的继续履行,仍可并行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此并行主张不以受领给付时作特别保留为必要。应当注意的是,本款仅规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之间的关系,并未具体规定违约金和其他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也未具体规定在其他违约类型中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些关系的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情形予以考量。首先要注意是否是同一违约行为导致违约金和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其次要注意当事人是否存在特别约定;再次要注意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是替代给付的违约金,以及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目的衔接;最后还要注意,约定的违约金可以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并用时,则需要考量债权人损失的大小,而在不同情形中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