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资金引起的民事纠纷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发布时间:2024/12/11 15:20:02 作者:石一鑫律师 浏览量:73 【字体:
大 中 小】
我这个月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两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当我深入了解后,发现案涉资金为传销资金。那么,我就这个案件简单分析一下我所查到的相关规定及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号复函指出:“依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院〔1998〕38号通知精神,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为什么不易受理呢?主流观点认为,传销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集资和诈骗行为,其“投资款”往往并不用于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被组织者非法占有或用于支付高额返利,以维持传销体系的运转。因此,这些“投资款”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参与传销的人群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组织策划传销的,也就是传销盘的头目和骨干。第二类是介绍、诱骗、胁迫他们参加传销的,也就是发展过下线的人。第三类是参加传销的,即最终的受害者。三类人都构成了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第一类和第二类都要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第三类的钱都交了上去,已变成上线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因此也需上缴国库,难以返还。
在刑事案件中,传销自己也一般不给受害者退赔退赃,从刑法的角度看,组织、领导者常会虚构经营活动,而传销人员并不是基于对组织、领导者虚构的经营活动的信任而加入传销组织的,他们更多是被其返利模式所引诱。传销组织中的返利模式证明传销参与者投入到传销组织中的财产属于组织、领导者及其自己非法牟利的工具,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法益并不必然要对其予以退赔。
综上,如果民事案件中的资金涉及传销,一定要仔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