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生效。该解释在生效后,拒执罪在定罪处罚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现简析如下:
  一、新解释生效前,拒执罪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新解释发布之前,认定构成拒执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有:(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2)2000年最高院研究室关于拒执罪是否适用生效调解书的答复;(3)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g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4)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5)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6)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执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那些情节属于特别严重,造成实践中对拒执罪的量刑往往比较轻。在最新关于拒执罪司法解释生效后,认定拒执罪的情形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认定隐藏、转移财产的时间提前了。
  根据以往的判例,隐藏、转移财产只有发生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才有可能构成拒执罪。依据最新司法解释,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开始后的时间起点是收到人民法院的传票。
  三、案外人有可能构成拒执罪。
  一般情况下,案外人是不会成为拒执罪的犯罪主体,但在特殊情况下,案外人有可能构成拒执罪。如果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司法实践,有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虚构债务等多重情形,有的还通过法院诉讼,给自己隐藏、转移财产披上合法的外衣,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
  四、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关于拒执罪的认定,以往的规定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只规定了构成犯罪的起点,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准确量刑。新解释规定五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符合上述情节,犯拒执罪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五、明确追赃挽损程序。
  《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由此可见,类似的撤销权案件将不会存在,此举措将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但如何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成为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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