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的讼诉时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11 15:05:47 作者:宋振飞律师 浏览量:33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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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纠纷中常常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加班费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那么针对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处理呢?
问题一,加班工资是否适用讼诉时效的规定?
《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时效限制,但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应当在一年内提出。
因此,员工在职期间公司未支付的加班工资,员工可以在离职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
问题二,未休年休假待遇话用讼诉时效吗?
同样,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委一般会支持最近的一年或二年。这个主要看劳动合同最后的截止日期,如超过最后的截止日期会支持一年,未超出最后截止日期会支付二年。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一般处于劣势,不会主动向用人单位申请带薪年休假。直到和用人单位对簿公堂时才会主张未休年休假,所以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