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税款是否可从执行款中优先支付
发布时间:2024/12/11 10:00:57 作者:赵芮律师 浏览量:8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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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氧化铝粉,拍卖价款1800余万元。之后,中院以将上述交易信息告知某税局,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征纳税款。
目前,就上述交易应缴纳各项税款各方均无异议。但2024年1月1日-2024年9月30日期间,被执行人还有部分欠缴税款,是否可从执行款中优先扣除欠缴税款形成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当扣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种意见:不应扣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仅是税收行政执法中的优先权。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有关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原则性规定,但从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来看,主要是有关单位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和金融机构协助对相关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缴,并不包括执行法院协助扣缴欠税;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关于欠缴税款可在执行程序中优先实现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不建议从执行款项中优先征缴欠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