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遇到一例揪心的案件,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为了补贴家用,应聘到某洗浴中心当保安,工作内容是指挥停车场车辆停放,维护室外经营秩序。老人做得也不错,也得到了老板的认可,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了五年,因为一些因素才不得不辞职,辞职后老人了解到夏季室外工作人员单位应当发放高温补贴,他工作五年单位一直没有发放,想起诉要求单位发放高温补贴。那么,作为劳务关系中的劳务者是否享有高温补贴的待遇?有无法律规定?简单分析如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高温补贴的适用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环境温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室内工作。

2、工作性质: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或者在室内工作但用人单位无法有效降低作业场所温度至安全标准以下。

3、时间范围:一些地区规定了特定的月份作为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例如广东省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

4、劳动者类别:无论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者,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依法享受高温补贴。

5、发放标准:高温补贴的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能进行年度调整。

6、发放方式: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7、特殊情况下的折算:如果劳动者因事假、旷工、医疗期、休假等原因未能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8、法律依据: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地方性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

9、记录与保存:用人单位需要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10、费用承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高温津贴替代工资或降低工资水平。

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者是否能享受高温补贴,情况比较复杂,通常取决于劳务协议的具体条款和当地的相关政策。

1、劳务协议内容:如果劳务工在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时,明确将夏季高温补贴列入协议中,那么劳务者可以按照协议获得高温补贴。

2、工资打包形式:劳务者在签订劳务协议时,可以通过工资打包形式,将高温补贴纳入工资中。

3、单位的人文关怀:即使劳务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单位也可以出于人文关怀的考虑,给予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务者一定的高温补贴。

三、在司法实践中,劳务人员是否能享受高温补贴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有的劳务人员自带生产工具,雇主支付的劳务费用中可能已经包含了各种补贴。

地区政策: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政策和标准,劳务者是否能享受高温补贴需要参照当地的具体规定。

同工同酬原则:一些观点认为,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其他的劳动者是同工同酬的关系,只要在高温天气下劳动,任何员工都应享受高温津贴。

总的来说,劳务者是否能获得高温补贴并没有统一的答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来判断。劳务者可以与雇主协商,或者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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