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村民咨询:自己常年在外打工多年未归,现回来后发现,几年前村民组召开村民会议,以自己的承包地抛荒为由决定收回承包地,已分配给别的村民耕种至今。问:村民组是否有权收回自己的承包地?应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笔者回答如下:

1、关于承包期内的承包地被否被收回的问题。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中,首先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收回承包地,即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此外没有例外的规定。由此可见,在承包期内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2、关于收回承包地是否要履行一定的程序问题。

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没有规定承包地可以收回,故没有专门规定收回程序,但收回承包地与调整承包地有一定的相似性,收回承包地也属于调整承包地的一种形式,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调整承包地规定的程序,在该法 第二十七条 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条明确规定了调整承包地,需经本集体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二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所谓的收回是否能够产生承包经营权属转移的问题。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没有抛荒可以收回承包地的规定。虽然在《土地管理法》中有这个规定,但《土地管理法》属于一般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属于特别法,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而且,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持相同的观点,该解释第五条规定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其中该解释第六条也规定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村民组以抛荒为名收回村民承包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产生承包地权属已经转移的效力。

4、关于如何维权的问题。

    被收回的村民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民组收回承包地的决定无效,要求现耕种承包地的村民返还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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