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内的人想出来,城外的人想进来。这是七八十年代之前的人的观点,最近一段时期年轻人的婚姻观更倾向于不结婚。之前的人们教育孩子是棍棒之下出孝子,但是现在的父母与孩子的相处打、骂成了不正常的现象,涤亲溺器、卧冰求鲤更是不敢奢求。是什么引起了人们观念的改变?

男女该如何相处?父母与子女又该如何相处?成了一个社会难题。但,无论社会如何发展,结婚、离婚终究是家庭的一件大事,一段婚姻的解体,最受伤的还是孩子。甚至因为父母的争吵、打闹直接就影响到了孩子的婚恋观以及人生观和价值观。所以身为父母,在做父母的那一刻起,就应该为了家庭的和睦、孩子的身心健康不懈努力。经统计,结婚率初婚人数下降近半,离婚率徒增三倍。离婚后的父母或许可以追求自己下一段的幸福,但是婚生的孩子如何才能幸福?

前段时间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案件本身不复杂,复杂的是三个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分。婚生的两个女儿,一个儿子,父亲是大货车司机,母亲四处打工没有稳定的收入。用朴素的观点分析,父亲或许会要一个儿子、一个女儿,母亲再难也会争取最小的儿子的抚养权。但是最终经过几轮次的调解,二个女儿由母亲抚养,儿子有父亲抚养。看着年幼又羸弱的儿子跟着父亲,不禁担忧这个小小的孩子将会面临怎样的生活。依法这对夫妻分别拥有对孩子的探望权。

当然在代理案件中也遇到了父母双方抢着要孩子抚养权的,看着都宝贝着孩子,作为外人的我们心里会有一丝丝的温暖,尽管婚姻解体,但是孩子依旧有父母双方的疼爱,这一点是可喜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两个法律条款的设置就是告诉我们父母的身份不因婚姻解体而消亡,自孩子出生的那一刻起,父母就应承担抚养教育孩子的重任。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这两个法律条文的设置,都是从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设立。但是法律层面的规定只是一个规则,具体如何做,却是事在人为。

离婚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这都是父母的事情,孩子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护在第一位。不能因父母关系的恶化影响到了孩子的生存权、教育权。但是我们心里都明晰,父母关系的动荡,表象的是孩子只能和一方长期生活,更潜在的却是孩子内心深处的无助感和心理上的卑怯。很多孩子在以后的人生中都会因父母关系影响到自己的婚恋,以至于影响到和自己孩子的关系处理上。这种影响波及之宽、之深,无法估量。所以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每一对夫妻都要认真的对待自己的婚姻,自己的家庭。更要妥当的处理自己和孩子之间的关系。

变更抚养权,不到万不得已,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一般情况下都以不变动为原则。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也采取的是这种态度。但是确实有需要变动的还是可以起诉到法院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帮助孩子更好的成长。

孩子是我们的未来,呵护好、保护好,未来的我们才能生活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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