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是人世间最美好的事情,伴着感情的不断升温恋人间的钱款也有了很多来往,有直接转账给对方,有在情人节等日子里发大额红包,也有买车买房登记在对方名下等行为,那么恋爱期间给予钱款财物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笔者近期也接受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结合案件证据发现本案应属于赠与合同纠纷,不能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那么婚约财产纠纷与赠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在哪里呢?

婚约财产纠纷中给付的财物即彩礼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给付彩礼一方与接受彩礼一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已经明确。此时的给予应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登记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其赠与的条件未成立且赠与财物数额较大,接受彩礼一方应予以返还。

那么恋爱期间的赠与是怎么认定的呢?

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概率较大,由于在恋爱期间双方之间情谊关系的特殊性,往来款项在没有证据证实明确约定的性质及履约情况,且在一定合理限度内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应认定该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法律规定,除下列情况外,赠与一般不可撤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恋爱期间,对于已经实际交付的赠与,双方分手时,如果无法确认赠与合同符合撤销条件,则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物品或给予金钱补偿。

因此恋爱期间给予钱款财物的性质认定应结合赠与钱款财物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发生的时间及婚约的意思表示是否对方已经接受等综合考虑,并且在涉及到大额钱款及车辆、房屋等赠与物时,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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