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代理的一起职工通过医疗保险治疗职业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向单位索赔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判决单位将职工个人自付的医疗费支付给职工。

本案的案情是这样的:职工赵某于2017年4月17日被鉴定为煤工尘肺一期,职业病诊断书建议:积极对症治疗,预防并发症的发生。但用人单位某煤矿却以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申报通过工伤医疗渠道进行治疗为由,拒绝为赵某申报工伤医疗批准手续,导致赵某只能通过职工医保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个人自付医疗费共计7277.54元。后笔者代理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煤矿赔偿赵某自付的医疗费。

后经过法院的审理,以赵某被鉴定为职业病后,单位应及时为赵某申请工伤医疗手续。因单位未及时为赵某办理工伤医疗申报手续,导致赵某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对赵某个人在此期间支付的医疗费,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在渑池县中医院、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自付的医疗费部分为7277.54元,该部分费用是单位未及时办理工伤医疗申报手续所致,故判决单位将该部分费用支付给赵某。(20202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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