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民刑交叉纠纷?

民刑交叉纠纷,简单说就是民商事纠纷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时如何处理的纠纷。主要涉及的程序问题是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应否受理以及如果受理和审理后是否应中止的问题。

二、民刑交叉纠纷该如何处理?

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对民刑交叉案件所涉程序问题进行规定,具体阐释如下:

1.分别审理的原则

即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审理,这是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在第一条明确规定,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分别审理,确定了分别审理的原则。一般而言,民刑交叉案件应遵循分别受理、分别审理原则,即如果其既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又存在刑事法律关系,应分别作为民商事案事案件受理、审理。

2.刑事案件先审理,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

严格意义上说,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先刑事后民事,只是规定民事案件的暂时中止审理。当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刑事案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源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该原则进行了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的;… …”因此,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反之,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3.通过刑事追赃、退赃形式处理


    即排除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规定受害人的民事权利通过行使追赃、退赃的方式处理,适用于涉众型经济犯罪。

具体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以上规定,分别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以及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民事案件应否受理问题进行了规定,规定这类案件要通过刑事追赃、退赃的方式处理。

三、什么是涉众型刑事犯罪?

是指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

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晌社会稳定,对于受害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四、以书面为依据判断是否需要中止审理?

以是否同一主体、同一法律事实作为判断的依据。如果主体、法律事实不同或者均不同,则分被受理和审理。即“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如果是同一主体、同一法律事实,则要判断民事案件是否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并据此判断是否中止审理。是,则中止;否,则分开。

五、分别审理主要有哪些情形?

除了涉众型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需要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之外,其他的均可以分别审理。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主体不同,分别审理

1.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二)主体和法律事实不同。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3.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六、刑民交叉分开审理原则与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有权就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且只能对刑事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民事诉讼是独立的诉讼,可以对任何主体提起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一切请求,不受刑事诉讼主体的限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自主选择权。
七、通过刑事追赃、退赃程序处理仍然不能弥补损失的,当事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赵超宇律师,河南省优秀律师,法律硕士,河南省公安机关特邀监督员。现任三门峡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律协金融保险法律业务委员会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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