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中级法院有一个损害赔偿的上诉案件,案件中涉及孩子(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引起了上诉,上诉事实和理由及适用法律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中,关于被扶养人的规定来解决案件中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的赔偿问题,最终法院认为上诉人“扶养费与抚养费”概念不清楚,认为上诉人的上诉事实错误而驳回上诉。对此判决上诉人并不能够认可,因为恰恰是法院法官在该案中将扶养费与抚养费的概念弄错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很明显被扶养人包括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 

抚养费是长辈对晚辈给予生活上的物质帮助所支付的钱款。即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姊一方向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一方支付用于其生活费的钱款。长辈有对晚辈给予物质帮助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时,晚辈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被赡养人就是子女需要履行赡养义务的对象,即父母、祖父母等老年人。中国从古至今讲究尊老爱幼,所以我国从法律和道德对人民做出要求必须赡养每一位老人,实在没有赡养人的就由政府出面予以赡养,是指公民对应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在经济上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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