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儿子常年漂泊在外,不尽赡养父亲义务,张某孤苦伶仃一人住农村老家,有时连口热饭都吃不上。某分公司负责人念其同村邻居,处于同情、怜悯,20129月聘用当时已65岁的张居仁来单位收发报纸打扫卫生。张居仁到单位后,不愿再回老家,常年吃住单位,从此,吃住不愁,舒适温暖,生活安逸,每月还有工资。
       201425,正值农历正月初六、春节放假、张某休息,傍晚18时左右,单位职工喊张某吃晚饭,张从住处去食堂吃饭必经5号仓库时,因下雪路滑,67岁老人行动不灵便,自己不慎滑倒。
当天值班人,发现后立即叫人并呼救120送往就近的三门峡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院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同时一方面联系张居仁儿子、妻子,经多方寻找、托人联系,事发晚上10点多张某儿子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他看了一眼,置父亲生死于不顾,扬长而去,电话长期关机,联系不上。单位支付全部医疗费,并给张某家属2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用。
               张某儿子起诉,要求单位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单位工作场所,因下雪路面湿滑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雇主对张某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单位承担60%的责任。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如下:一、单位主观方面没有过错,即单位主观方面没有故意或过失;二、单位客观方面也没有实施侵害张某人身权的行为;三、张某死亡与单位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单位行为不构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仅仅因为在单位工作场所,因下雪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就判决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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