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职工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基金,其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当职工涉及诉讼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将其住房公积金查封,甚至执行,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个人财产,但它属于专用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查封,更不能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既然属于个人财产,但当职工涉及诉讼时,人民可以查封住房公积金,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依法执行。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可以查封,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
首先,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其性质属于个人存款,虽然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专款专用,但从财产属性上讲,住房公积金仍属于个人财产。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后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再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
二、住房公积金可以查封,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
 首先,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专属属性,也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但《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种强制手段,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应当使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次,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禁止查封的财产做了详细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因此,住房公积金可以被人民法院查封,在不影响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还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再次,从情理上讲,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房屋可以被人民法院查封,甚至执行。住房公积金却不能查封、执行,明显不符合情理。由此可以推断,住房公积金可以被人民法院查封,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被人民法院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被人民法院查封、执行已有先例,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实践中,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被查封、执行存在争议,但一些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尝试,效果也很好。特别一提的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联合下发文件,对人民法院如何查封、执行住房公积金做了详细的规定,对查封、执行住房公积金开创了法律的先河。笔者认为:主要不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住房公积金完全可以查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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