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混淆了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三者之间关系问题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由于这两种保证方式中债权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及主张权利的方式不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1、一般保证期间有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法定保证期间。
       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关于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法院仍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1、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形式。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担保法》第6条第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保证期间的作用便已完成即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3、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担保法》第8条第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条规定说明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言,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与一般责任保证合同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次日起开始单独计算的。另外由于这种独立性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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