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合同损失赔偿金,是损害赔偿的形式之一,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和合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违约金主要用于违约救济,赔偿金除用于违约责任领域外,还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我国《合同法》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该法第114指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一规定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并行规定,互为替代,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根据该法第107条及其后一系列条文的规定,违约责任采取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则原则。
关于赔偿金的性质,如前所述,《合同法》对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进行了明确。该法第113条又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律上的损害赔偿按性质可以大体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合同法》确立了违约金的补偿性;但《合同法》并非不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因为如果违约金数额仅是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并不必然导致调整或无效,而超过的部分显然不再是补偿性的。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律上的违约金包括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有些企业在订立违约金条款时,常认为违约金就是对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惩罚,将违约金数额订得很高,认为对方一旦违约,自己就变成了实施国家处罚的执行者,而违约金就是惩罚的工具。事实上,任何法律体系下,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贯穿于合同始终的基本原则。数额过高的违约金很可能无法得到执行。有些企业在实践中不制定违约金条款。在违约时虽然也可按照损害赔偿一般原则获得救济,但在涉外商事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合同履行地等常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违约损失的证明和赔偿金的获得变得十分困难。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违约金预先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功能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在签订合同时应对违约金的数额给予足够重视,合理设计条款,以便更好的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约金和赔偿金作为两种重要的违约救济形式,二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显著区别。违约金可以预先确定损害赔偿的额度,使双方当事人对违约的后果形成合理的预见,并使违约行为发生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处于确定状态,同时还可以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债务。而赔偿金可以弥补合同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进而使得违约之债得以清偿,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比较研究并可对违约金数额不足进行补救,维护等价有偿原则。只有充分掌握关于二者的法律规定,了解国家对二者适用的联系和区别,才能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提高违约救济的效力和效率,最大程度的保护未违约方的利益,避免陷入违约索赔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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