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依宪治国,落实宪政。今日中国,没有人会公开反对宪政、否定宪政。那些将宪政理解为是西方法学思想的人,是直接否定了我们的基本国体和政体制度。

中国要改变有《宪法》而没有宪政的局面。中共中央在十八大大会后立即召开了宪法纪念大会,已经清楚地表明了态度。中国必须要结束权治政治,走到依共同规则治理的道路上来。这个共同规则就是《宪法》,以及它统率下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主要是治官的控制官员不当滥用权力,让法律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社会才会有公平正义。这就是宪政。同时,对官员既得利益不能法外施惠,也不能法外苛刑。任何人都是按照一个国家法律标准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党法、家法,大家的行为准则和衡平标准,都是宪法和国家生效的成文法。

宪政的实质是解决权力配置问题,即是按规则治国还是按权力治国的问题。宪法实际上是一国之内居主导地位的社会政治集团,以全体国民的名义分配全部法权的总方案。宪政的内容就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

 孟德斯鸠等法律思想家,早就注意到了法律和政治权力的关系。他们说:从事物的本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为止。

 邓小平在“文革”结束后,还没有提出宪政问题,因为那时写进接班人的“文革《宪法》”,根本没有办法适用。但是他已经高度关注了国家法治化治理的问题。他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习近平在最近的宪法纪念大会阐明:“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有权人为什么担心宪政、不愿意行使宪政?因为宪政,会限制个人的随心所欲的权力,用规则约束他的行为。因此,历史上,对宪政破坏最烈的,都是专制权力和军人政权。只有开明的政治家,才会坚定地实行宪政,只有真正认识到“权为民所用”、没有任何个人权欲和私利的政治家,才会从内心出发,厉行宪政。

宪政是政治清明的基础。同时,也只有宪政,才能倒过来保障政治家的安全。一个没有宪政的国家,政权的运作是无序的。政治家之间争斗,是没有共同的标准的,解决的方法都是残酷暴戾的。刘少奇的命运,很清楚地彰显了一个国家宪法被搁置、宪政被摧毁后的后果。

要实行宪政,就必须建立独立、超脱的护法机构。宪政与司法独立,在法律逻辑上是密不可分的。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人守护法律的严肃性,宪法和法律就只是天上的月亮,只是个睡美人。政党同政府紧密结合,很多时候也无法超脱。因此,要对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法院的地位必须提高,对司法制肘必须打破,建立一种独立公正的司法,才能真正守护宪政。执政党和政府可以通过法治程序适当分工,形成执政党对政府和官员的有效监督制约、成为宪政制度的强大护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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