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0/31 18:59:04 作者:王玉芳 来源:本站 浏览量:176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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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作为借款纠纷案件被告黄某的代理人参加庭审,黄某向许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5天,利息3万元(月息6分),若不能按按期还款,支付日3‰违约金。黄某到期未还,许某起诉。本案争议焦点,除支付法定利息外,能否仍应当支付约定3‰违约金违约金。
一、约定的利率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增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这一条款更明确要求案件审判中应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联系起来,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额为限。
对于借款合同而言,出借人的实际损失便是利息损失,这个损失最大限额就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本人认为,在本案中,利息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