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男与某女于19841月份在老家举行了婚礼,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于1984年和1987年分别生育一子一女。2004年某男离开家乡到城里打拼挣下了不菲的财产,开始嫌弃农村的妻子,公开与一教师同居,并生育一女孩。某男的行为能否构成重婚罪?
笔者的意见是某男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理由如下:某男于19841月份开始与某女同居,双方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婚姻的一种形式,是指双方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没有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但在我国也是有条件的承认这种婚姻关系,事实婚姻的双方也相互具有配偶的身份。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有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而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事实婚姻双方是相互具有配偶身份的。
       而对于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强调的是重婚者首先具有配偶的身份,本案中某男与某女具有配偶的身份,某男在没有与某女离婚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与她人公开同居,且生育有子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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