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事情,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与法官的中立地位是相违背的,因此,应严格依法限制法官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特别是一方当事人强烈反对法官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时,法官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更应该慎重。当事人选择当事人本来是一件应当得到尊重的事情,也是诉讼契约实质的要求,法官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存在诸多弊端,应严格予以限制。
  一、法官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影响审判效率,间接地影响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首先,法官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后,就要给新加入进来的当事人答辩期、举证期间,将会是审判期限向后拖延。特别一提的是,追加的当事人如果下落不明,就要登报送达、登报宣判等,使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其次,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入讼,防碍诉讼秩序的正常开展。许多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案件,一般来说多一个当事人,就多一层法律关系,甚至诉讼标的也不一样,造成了审理上的困难。再次,间接影响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当事人往往是被告,这样,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是无法接受这样的司法结果。况且选择被告是原告的权利,法官完全可以依照现有证据进行裁决,如果法官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有时会使原告的实体权利落空,影响了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二、法官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应合理限制。
因为法官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存在诸多的问题,因此,对法官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应合理予以限制,一般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法官可以依法追加当事人,如有的人必须作为案件审理的第三人;第二,原告申请追加当事人的,法官可以依据案情考虑是否同意追加当事人。如果被告申请人追加当事人,而原告又坚决反对,法官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不主动追加当事人。
三、法官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有悖人民法院中立的原则。
从法理上讲,原告选择什么的人作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法院只能说你选择对了,或说你选择错了,但没有权力代替当事人选择。当事人选择如何方式方法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意治自由的表现,也是诉讼契约自由的表现。当然,由于有的当事人没有请律师代理诉讼,对法律认识较为模糊,此时法官对明显存在的当事人不当的案件应当充分行使法官的释明权,让当事人再作一次选择,以避免讼累。除此之外,法官不能替当事人再作出任何的选择了。现在的司法精神要求法院在办案中尽可能保持中立的角色。从证据的调查到法律的延伸服务,从行使法律释明权到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等等均要求法院保持中立,唯有中立,其产出的司法结果才有公信力和权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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