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代理了一起案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盗窃其单位书籍、资料为由,依据其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对劳动者作出除名、罚款的处罚决定。劳动者不服,将用人单位诉至某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用人单位的处罚决定无效。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确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责令用人单位依据法定的程序重新对劳动者的行为作出处理。在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即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何才能被司法机关采纳,并以此作为对劳动者违章行为作出合法的处罚?笔者想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商榷。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内部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按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制订并公布的行为准则。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的制定
        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也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做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也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平等协商的内容。包括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包括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做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就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根据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都应当让劳动者知晓,以便遵守执行。
        只有经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会被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予以采纳,作出审理案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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