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4/30 17:03:23 作者:郭百峡 来源:本站 浏览量:191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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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彩礼返还纠纷称婚约财产纠纷。订婚送彩礼的习俗在我国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的“婚姻六礼”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及人口流动性增强,由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也不断增多,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却对婚约并未作出规定。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
在诉讼中如何正确辨析彩礼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由于传统习俗的原因,我国缔结婚姻的过程郑重而繁琐。从古代的“三书六礼”到现代婚姻,礼尚往来贯穿于缔结婚姻的整个过程。现在缔结婚姻过程虽然移风移俗有所改变,但程序也还不简单,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农村更是名目烦多。在此过程中,男女之间要互赠红包,其现金数量根据当地习惯和家庭收入多少不等,男方父母要给女方红包,女方父母也要给男方红包,一般情况下男方及其家人所给现金比女方要多。订婚的环节也是比较重要的部分,在此环节中男方要给女方家准备礼物,给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彩礼。结婚的重要性不言自明,结婚时男方除了给付女方彩礼外,还要支付女方上车、下车、压轿、迎来送往等礼节均要按照当地习俗给付钱物。男方家还要摆酒席款待宾客,少则几桌、十几桌,多则几十桌、上百桌不等。这样下来大部分家庭可以说是倾其多年积蓄,甚至负债累累。
纵观以上全过程,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数量和名目众多。对于彩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按照当地习俗,凡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大额财物均为彩礼。一般是指通过中间人给付对方的财物,平时双方在生活交往中相互赠与的财务不应属于彩礼的范围。 彩礼可以分为“金钱彩礼”和“物品彩礼”两类。金钱彩礼是指通过媒人给付女方及其家人的现金聘礼,数额往往较大。贵重物品彩礼主要是指大量衣物和首饰。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这样的现象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双方离婚时对彩礼的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针对司法解释值得一提的是,在广大农村,关于彩礼的处置有一种习惯做法,即如果男方先提出分手,彩礼不再返还;如果女方先提出分手,彩礼要全部返还。这种对彩礼返还的习惯做法中含有一种朴素的道理,那就是要对导致婚约解除的过错方给予一定的惩罚,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可见,关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处置,民间习惯与司法解释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司法解释主要侧重于考察婚约的目的是否达成,民间习惯则侧重于考察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婚约的目的不能实现;前者偏重结果的考量,后者则偏重原因的考量;相比前者,后者更易为民众接受,更能体现公平,更有利于维护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