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朋友向我咨询有关不当得利的相关问题,现在做简要解答如下: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
在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1、一方受有利益。所谓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财产利益。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即积极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在这里既包括所有权、他物权、以及知识产权的取得,也包括对财产占有的取得,还包括财产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等等。财产的消极增加即消极地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在这里既包括了本应指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也包括本应承担的债务而未承担以及所有权上应设定负担而没有设定等等。
 2、他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总额的减少,在这里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积极损失,又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又称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该增加而未增加的损失,亦即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这里的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利益损失是因为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没有合法根据。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实质性条件,即受益者受益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也就是其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亦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以该得利益即为不正当。
对于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如果受益人不主动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受损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起诉受益人要求其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这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3条的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同时依据该条的规定,对于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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