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迎春——关于职工医疗期保护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4/29 16:15:42 作者:杨迎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701 【字体:
大 中 小】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里所说的就是医疗期保护的问题,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后,企业方能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企业以自己的内部规章规定,对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附加苛刻的条件,来达到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如在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中企业就是通过在内部规章中规定,请病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单方予批准,将社区医疗机构和门诊治疗方式排除在外,这明显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其制定的内部规章因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无效。职工若遇到此类侵害医疗期权利的行为,应勇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