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也称为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期间,究竟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和程序上的起诉权。法律规定时效制度,是为维护交易安全和法律关系的稳定,诉讼时效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根据除斥期间的性质及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对保证期间应当理解为除斥期间。因为,1、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效力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免责。保证期间是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效力存续期间。2、保证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3、保证期间是从债权人的权利在客观上发生时起计算。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可以看出,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此时正是债权人开始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都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在两者期间范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利,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可以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可能承担责任的不利状态。保证期间实质上也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促使债权人及时向债务人行使权利,避免可能因债务人财产状况恶化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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