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将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一并列为被告诉至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只能以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所在地即事故发生地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保险合同纠纷中,应注意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不得适用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等法官管辖,未提出车辆损失诉讼请求的不得适用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等法官管辖,同时应注重审查车损证据材料以防止原告滥用管辖权。
在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一)至(四)种情形下,保险人仅在医疗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他损失(死亡伤残赔偿项目、财产赔偿项目项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条款合法有效。
主车和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出险时交强险如何赔付?
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和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责任,主车和挂车的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平均分摊。主车和挂车由不同的投保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对于同一起交通事故中致多名受害者,其中有城镇居名,也有农村居民,按照说明标准赔偿?
实践中,有法院在处理上述情形中,以防止同命不同价为由一律按城镇居民标准处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是国家制度层面的问题,在国家统一之前,不宜由司法来决定,因此,只能以事实为依据,审查受害人的真实身份各自处理。实践中,有的法院没有注重审查城镇和农村标准的证据的证明力,今后应该注意审查。
车险中的定损是谁的责任?公估公司的效力问题?
实践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往往会在车辆的定损的标准以及未及时定损造成的停运损失上发生争议。定损是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有定损的权利,也有及时定损的义务。被保险人也有在保险人不及时定损或对定损金额不满时,委托具有监管机构许可的评估机构鉴定损失的权利。被保险人作为机动车辆的控制者,负有保险法规定的减损义务,在不能协商定损时,应及时委托评估,尽快维修并投入营运,因此,对被保险人主张的停运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车辆贬值损失,保险人是否要赔偿?
        我们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合同中属于保险免责条款。同时车辆是否贬值,判断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应当尽量通过修理来救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车辆贬值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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