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李朝阳律师代理的三门峡市宏鑫公司诉苏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圆满解决:苏州某钢管公司一次性赔偿三门峡市宏鑫公司97500元;其给三门峡市宏鑫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再退还;其发给三门峡市宏鑫公司三门峡市宏鑫公司的钢管由三门峡市宏鑫公司自行处理,所得款项归三门峡市宏鑫公司所有;上述款项付清后,三门峡市宏鑫公司到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撤诉,并配合人民法院解除对苏州某钢管公司账户的诉讼保全措施。

2013221日,三门峡市宏鑫公司与苏州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苏州某公司供应三门峡市宏鑫公司100010#无缝钢管,长度6.01米,单价每吨7900元,金额约39800元,质量为国标GB/T8163-2008,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合同签订后,三门峡市宏鑫公司向苏州某公司汇款38473元。苏州某公司于2013315日将货物运到三门峡市宏鑫公司指定的客户山西省潞城天成公司。到货后,潞城天成公司使用时发现此批钢管近50%漏水严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

三门峡市宏鑫公司随即告知苏州某公司,要求苏州某公司立即重新组织合格的钢管并当日发货,但苏州某公司拒绝。为了避免损失扩大,三门峡市宏鑫公司经多方联系,最终从别处购买钢管于次日运到潞城天成公司。潞城天成公司考虑到三门峡市宏鑫公司在出现问题后,态度诚恳积极,最终协议由三门峡市宏鑫公司赔偿其损失60000元。

三门峡市宏鑫公司赔偿后,多次给苏州某公司联系,要求协商赔偿问题,但苏州某公司均置之不理。无奈,三门峡市宏鑫公司委托李朝阳律师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后,李朝阳律师建议三门峡市宏鑫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样有利于今后法院判决后的执行,并且还有可能促成双方和解。三门峡市宏鑫公司听取了李律师的建议。2014年元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根据三门峡市宏鑫公司的申请,查封了苏州某公司的银行账户。

果然不出所料,第二天,苏州某公司的经办人就打来电话,要求协商解决。2014年新年一过,就派人来到三门峡同三门峡市宏鑫公司的负责人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上述协议,并立即履行。这起拖延了近一年的经济纠纷在人民法院诉讼保全后一个月内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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