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河南某大学学生张某利用暑假在郑州打工时,突然接到朋友打来的电话,称她在灵宝,邀请张某利用星期天来灵宝玩。张某不假思索就答应了,并按照朋友提供的路线来到灵宝。下车后,朋友一行几个人很热情地将张某接到她们的“家”。到“家”后,一番寒暄过后,其中一个”姐”问她想不想挣钱?她毫不犹豫地说想。“姐”说,她可以给她介绍一个能够迅速致富的工作,并给她讲具体怎么干。她一听,感觉不对劲,好像是电视里面说的传销,她刚准备申辩,“姐”说,我就知道你会怀疑,其实,这不是传销,是直销,随后她讲了一大堆二者的区别。她听得迷迷糊糊的。“姐”说,你一下子就受不了,很正常,明天再说。第二天,她们又给她讲同样的内容,并让她给家人打电话让家人汇款。她不同意,姐说,不同意不要紧,你再好好想一想。这时,姐给她讲这个家的家规:不论年龄,新来的给来得早的叫姐;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全部交给专人管理;未经允许,一律不得私自外出等等。
        接下来的几天,都是重复的日子:上课,吃饭,睡觉。张某很着急,觉得不让家人汇款,可能永远都走不了,遂答应她们。在她们的教导下,她给她爸爸打电话,说她准备考研,很快她爸爸就给他汇了一万两千元。钱到了以后,本以为就可以走了,姐又开始给她上课了,钱都交了,要说你可以走了,可是,让你交钱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让你发财,你不觉得可惜?你不觉得亏?你不想把本钱赚回来?你不想挣钱?几句话说得她又犹豫了。刚好,她们又骗来一个女大学生,在姐的安排下,她就像当初她来时大家对她那样,一方面看着这个人,一方面给这个人做工作。谁知五天过后,这个女的还是不愿意,她们觉得这个女的不开窍,就放这个女的走人,这个女的走后,立即报警。张某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灵宝市人们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以让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李朝阳律师说法:张某本是一个受害者,但由于其不懂法,加上缺乏社会经验,在受骗后,不能正确处理,没有及时报警,而是将错就错,和骗她的人一起,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最终构成犯罪。由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即构成犯罪,而非法传销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方可构成犯罪,张某等人的传销金额达不到犯罪标准,因此,法院认定张某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正确的。如果张某等人非法传销的金额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则非法拘禁行为是传销的手段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牵连犯,在处理时,择一重罪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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