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日前代理了一起职工辞职后要求企业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的案子,一审法院以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虽超过了十二个月,但属于计件工资,休假属于自己掌握,且在职期间没有向企业主张要休年休假为由判决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故不管职工属于什么工资计发方式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都有休年休假的权利,当然包括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关于职工辞职前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依据该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由此可计算出职工辞职前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关于企业不支付年休假三倍工资只支付年休假正常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企业不支付职工年休假三倍工资只有一个理由,即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安排职工年休假,故法院认定的职工没有向企业主张要休年休假而不支持职工要求企业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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