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被告人郭某与张某(女,13岁,系三门峡市某中学七年级学生)在人民公园玩耍时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郭某询问张某的年龄,张某告知他,她13岁,上七年级。2013年4月份的一天,郭某到张某家玩耍,天晚后便留宿在张某的家中,二人有了亲密接触。此事被张某家长发现后,张某家长带着张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医院鉴定张某处女膜完整。4月25日郭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采取其他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郭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可酌情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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