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5 15:51:32 作者:李英民 来源:本站 浏览量:186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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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向我咨询“债权凭证”的相关法律问题,现做如下回答:
所谓“债权凭证”,它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依据上述定义,可以看到其特征有以下四点:1、债权凭证是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从上特征我们可以看出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是极为相似的,但二者又有本质区别。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适用范围不同。即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如涉及人身权执行案件均不能发放债权凭证。2、发放期限不同。即对执行中止只要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在任何时间内均可中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不能发放。3、结果不同。即债权凭证发放后案件终结执行,原判决效力被废止。债权人的权利以债权凭证上登记的内容为准。而案件中止执行后,实体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仍依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4、发放条件不同。即债权凭证原则上须申请执行人自愿申领,而执行中止法院可依职权发出载定。
所以,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债权凭证”是在执行中止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而又完全不同于执行中止的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