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于2006年下发《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613),其中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班中餐补贴待遇,标准为:8/工。但某企业没有遵照该文为职工提供“班中餐”。现在的问题是,职工离职后能否要求企业赔偿克扣的“班中餐”待遇?
对此问题的回答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企业无需赔偿“班中餐”待遇。理由是(豫劳社劳资〔200613)文明确规定,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所以离职职工不能要求企业赔偿被克扣的“班中餐”待遇。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企业必须执行(豫劳社劳资〔200613)文件的规定,为职工提供“班中餐”。职工在职时企业不提供班中餐,而由职工自己解决,因此支出了金钱,而企业因此节约了资金。企业作为不遵守法律者,不能因此而得到违法利益,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守法精神,故应当赔偿职工被克扣的“班中餐”待遇。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河南省(豫劳社劳资【200613号)文明确规定“各类煤炭企业及有关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由此可见,该文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文虽规定8/工的班中餐是用作井下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但现实是企业并没有依法发放班中餐,而现在补发班中餐也不现实,职工在职期间的班中餐是由职工自己花钱解决,因此支出了金钱,而企业因此获得了非法利益。我国法律的基本理念是不能让违法者由违法行为获得非法利益,若不让企业赔偿职工因此支出的金钱明显与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守法原则相违背,也违反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故应当让企业赔偿克扣职工的班中餐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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