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常见和普遍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的定义,所谓承揽合同就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即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是在这里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就是承揽合同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与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如果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以相应予以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即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自己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如果需要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去做时,首先应征得定作人的同意,并且对第三人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和工作成果负责。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的双方虽然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但是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强调合同双方互相配合的协作性。
同时,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承揽合同也就据有相应类型的不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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