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李某驾驶王某所有的货车前往洛阳送货途中,因货车出现故障,李某将车停在路边,通知修理人员谭某前来修理。谭某在修理过程中,让李某在旁边协助照明,谭某在敲击时,铁屑溅入李某左眼致李某左眼失明。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经核定,李某的各项损失为32万余元。
由于赔偿问题,李某将车辆的所有人王某及挂靠的运输公司起诉至渑池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及运输公司承担其赔偿款32万余元。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李朝阳律师接受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李律师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在被保险机动车维修期间,应属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符合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理赔条件,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应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同时,李律师认为,运输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只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才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法院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则运输公司不需对挂靠人的责任承担责任。
渑池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驾驶途中因车辆出现故障停车修理,修理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该车的修理行为是运输过程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李某虽是驾驶人员,但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已脱离驾驶岗位,处在车辆外面,已不能履行驾驶职责,是发生意外事故车辆的第三者。该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致使第三者李某受伤的意外事故,李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协助修理车辆时,未能保持安全距离,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6万余元;
二、王某支付李某鉴定费700元。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